石狮市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优惠政策
一、 入驻企业三年内场地租赁费为5元/M2/月,并视入驻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场地租赁费补贴。
二、 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1. 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15%税率征收。
3.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经省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享受按15%缴纳所得税。
4.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从优从宽掌握。
5. 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发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
6.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品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信贷和贴息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经对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并给予资金外汇汇出、人员派出等方面的便利;优先安排其外汇调剂额度。
8. 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仪器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核,海关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9. 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即使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性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费等科技三项费用(含科技专项费)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10. 从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费等科技三项费用(含科技专项费)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三、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政策:
1. 经法定机构评估,并报省科技厅审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中国科学院有约定的除外。
2. 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省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
3. 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闽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境外留学人员来闽创业,简化留学人员来闽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审批手续,在项目扶持、实验设备、土地使用、税收减免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鼓励留学人员来闽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4. 加快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和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建设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对其生产的中试新产品,按《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 设立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通过项目开发、贷款贴息和少量的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6. 用好科技三项费用,省级科技计划逐步实行课题制,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制。在各类计划中,大力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重点支持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和生物技术工程产品。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合作,对于联合申请、联合实施的科研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四、 金融信贷方面优惠政策:
1. 高新技术企业经过批准可以采取发行企业债券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起点、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不受原有额度个规模限制、优先审批。
2. 金融机构应在信贷等方面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贷款,银行要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可支持列入投资概算添置的生产必需设备、检测仪器等固定资产。
3. 各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款能力的科技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要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打包放款及覆约保函、预付金保函等多种金融信用支持。
4. 积极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促进银企之间稳定的联系制度,积极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合理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信,公开贷款程序,对手续完备的贷款申请要在规定期限内尽早予以答复,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配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运作,以及对科技贷款的财政贴息,扩大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投入。对规模小、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有还贷能力的企业,可提供小额贷款,特别是创新能力强,直接服务于“三农”的技术和产品推广的科技型小企业,要重点扶持。
5. 拓展贷款担保方式。对信誉好、现金流动量稳定、经营稳健的科技企业,对大企业有稳定配套关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信誉良好的大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银行可办理票据抵押或贴现贷款;对由政府设立的担保贷款中心提供的贷款担保,各金融机构应优先安排贷款。
五、 引进人才方面优惠政策
1.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专职、兼职创办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2.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3~10%作为奖励。
3. 凡涉及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省产业调整方向,有高产技术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全部放开引进。对引进急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聘任,在工资、福利、住房、职称、科研经费以及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惠保证。
4. 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5. 继续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批手续和多次往返港澳审批手续。
留学生创办的企业
一、房租优惠政策
第一条?留学生创办的企业进驻一、二期园区:第一年租用房间,50平方米以内免收房租(仅收3元/平米月的物业管理费),50-100平米房租仅为0.35元/日(含物业管理费),100平米以上房租仅为0.75元/平米日(含3元/平米月物业管理费);从第二年起,0--100平米房租为0.35元/平米日,其他不变。
第二条 对于高科大厦,房租按照1元/平米日的价格收取。(对留学生创办的企业视开发项目情况可以考虑给予适当优惠。) 现在在创业园一、二期园区先后有30家留学生创办的企业获得这种房租政策优惠,在高科大厦已有8家企业获得这种优惠。
二、资金扶持优惠政策
第三条 设立武汉海外学人创业投资资金,用于留学生企业的项目发展。该资金为专项资金,是武汉市政府为吸纳留学生回汉创业而设立的。该资金由创业园统一组织申报、评审、跟踪和落实。现在第一批13个企业项目已经落实资金260万元,第二批又有6个企业项目通过审批。
第四条 国家或武汉市中型企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园内高科技项目和企业。现在在创业园区已有象开目、瑞得等12家企业获得国家基金支持,近10项获得武汉市基金支持。
第五条 由创业中心发起成立的武汉众和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重点投资创业园在孵企业。现在已建立起企业项目库并对园区近10个企业项目进行了分析和评审。
第六条 广泛网络和整合各种风险投资、上市公司和民间资本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现在创业园已经成功为科恩杰林、楚天激光、地大信息、东太等公司近20家企业融资。
三、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在国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按7.5%征收所得税,五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第三年起,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或超过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 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所得免交营业税。
第九条 凡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证书》的软件开发企业,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
四、企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具备上市条件的留学生企业可由留学生创业园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上市(含香港、国内创业板上市)。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可用护照(中国或外国)作为申办企业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可以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其作价金额一般可达35%,若超过35%,须报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留学生企业引进国外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才可通过创业园申报享受国家外专局和武汉市引智办有关生活补贴优惠政策。现在已有爱斯、美迪耳、汉网等8家企业获得这种优惠支持。
五、人事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来汉创办企业,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的原则,可根据需要优先办理一次审批、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证件和多次入境签证。取得外国国籍来汉创业的留学人员可根据条件授予“长期居留资格”。这项政策从今年开始实施,现在园区已有6人获得“长期居留资格”。
第十五条 取得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在汉获得的合法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减免规定费用外,可比照外籍人员减免费用的规定执行;同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外汇,通过指定银行汇到境外,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外汇携带许可证携带出国。
第十六条 来汉创业的留学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家属,可凭创业园提供的证明,免费办理武汉市 的户口。
第十七条 来汉创业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入学,由父母工作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学校不收取额外教育费用,在考试方面,按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优惠照顾。